一、项目编号:诸政采2025-06-14
二、项目名称:******医院电梯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7-31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有限公司
地址:******有限公司内3号楼204号)
被投诉人:******医院
地址:******街道文卫路1号
相关供应商:******有限公司
地址:******街道齐陶路888号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医院质疑答复不满,于2025年7月1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材料经补正,本机关于2025年7月29日审查后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禁止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本质是禁止以限定性评审因素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项目作为************人民政府颁发”,不具有限定性,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禁止的特定行政区域奖项。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2。本项目的采购需求包括“配合、协助智能化单位完成电梯井道内监控及五方通话敷线”、采购医用电梯的“技术参数及要求”的基本规格方面包括“全电脑全集选方式操作系统”“先进的模块化电脑软件控制系统,串行传输通讯网络系统”等智能化要求,因此将“投标产品具有智能化电梯制造方面相关证书”作为加分条件与本项目的采购需求相适应,与投标人所提供电梯的质量相关,包括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等,且投标产品具有任何智能化电梯制造方面相关证书的均可加分,此条款设定的证书条件不具有特定性、指向性,没有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违反公平竞争的原则。综上,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综上,投诉事项1、2均缺乏事实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财政局
2025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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