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农业科技研发基地项目二期监理答疑澄清(一)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滁州市农业科技研发基地项目二期监理招标文件答疑澄清如下:
疑问:总监理工程师业绩证明材料监理合同和竣工报告体现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不一致,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负责人变更证明材料扫描件是否予以认可?
回复:认可。
本次澄清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原招标文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与原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的,以此次澄清公告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有限公司
202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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