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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市媒体深度融合发展项目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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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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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其他公告
区域:西藏
源发布时间:202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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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市媒体深度融合发展项目合同

 

甲方:[昌都市融媒体中心]

地址:[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达因卡广电路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向巴曲培 ]

 

******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118号冠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陆良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1.1“系统集成”:根据合同约定,乙方综合应用集成设计安装调试应用开发等相关技术手段,将与本合同项目有关的各种软、硬件设备,组合成具备实用价值、具有良好性能系统的全过程。

1.2“建设期”: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至本合同项目通过验收合格之日止。

1.3“验收”:乙方对系统调试完成后,由甲方对系统进行的再测试和验证。若系统的测试结果满足合同及附件的所有要求,则双方签署验收报告。

1.4货物”或“设备”:指乙方按照合同规定,向甲方提供的设备、标准配件、安装材料、手册、技术资料和其他相关材料。

1.5“系统软件”:乙方合法地用于开发应用软件的第三方软件及/或乙方自有软件。乙方承诺为该系统软件的著作权人或者已从系统软件著作权人处取得系统软件的许可使用权,并有权许可甲方使用,且该授权长期合法有效并能够满足本合同项目需要。

1.6“应用软件”:乙方根据本合同为本合同项目开发、研制的软件,包括技术文件及技术资料等。

第二条项目内容

2.1合同项目内容[市级融媒体技术平台、市级融媒体资源支撑平台]。

2.2本合同项目建设期:乙方应当于[ 2026年2月8日 ]完成本合同项目系统集成并通过验收非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书面确认的需求变更、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项目所需资料或协助、不可抗力等)造成乙方不能按期完成工作的,乙方应在该原因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建设期顺延申请。甲方书面同意后,项目建设期相应顺延。

2.3项目设备

2.3.1 乙方为实施本合同项目需要的设备包括:[详见附件一]

第三条合同价款

本合同总价(含税价):大写人民币[人民币玖佰壹拾陆万捌仟元整],[9,168,000.00];其中税率6%的合同含税价为大写人民币[陆佰贰拾柒万伍仟叁佰壹拾伍元],[6,275,315.00];税率13%的合同含税价为大写人民币[贰佰捌拾玖万贰仟陆佰捌拾伍元],[2,892,685.00]。

第四条支付

4.1合同总价的所有支付由甲方[银行转账]******银行转账、电汇、支票等)方式付至乙方。

甲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有限公司昌都卡若马草坝支行]

银行地址:[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马草坝社区175号]

户名:[昌都市融媒体中心]

账号:[************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B1P19195N]

地址:[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达因卡广电路1号]

电话:[ / ]

乙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银行北京新源支行]

银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里中街12号]

户名:******有限公司]

账号:[************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K]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3号13层东塔13层1308室]

电话:[010-******]

4.2甲方按照分期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

甲方分期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费用:[9,168,000.00]。

  具体付款安排:

预付款: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先开具等额发票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合计3,667,200元,大写叁佰陆拾陆万柒仟贰佰元整。乙方需在收到预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项目启动计划书》,并启动设备采购工作。若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提交计划书或未启动采购,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后续款项。

货到付款:乙方需将本合同附件一《项目设备清单》所列全部设备(含配套标准配件、安装材料、技术资料)送至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并在到货后24个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在收到通知后24个小时内,依据附件一清单对设备数量、型号、外观完整性进行验收,同时核对乙方提供的设备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验收合格后,待乙方先开具等额发票,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40%,合计3,667,200元,大写叁佰陆拾陆万柒仟贰佰元整。若验收不合格,乙方需无偿在30个工作日内补足或更换合格设备,重新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甲方再行付款。若因补足或更换合格设备导致项目延期,乙方需承担逾期责任。

项目验收合格后付款:乙方完成系统集成调试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项目验收申请。甲方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标准以本合同及附件为准。验收合格的,双方签署《项目验收合格报告》,甲方在签署报告后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5%,合计1,375,200.00元,大写壹佰叁拾柒万伍仟贰佰元整,乙方开具等额发票;验收不合格的,乙方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累计整改不超过2次,若第2次整改后仍不合格,甲方有权拒绝支付本笔款项,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整改导致项目延期的,乙方承担逾期责任。

质保金:合同总金额的5%,合计458,400元,大写肆拾伍万捌仟肆佰元整,项目验收合格一年后支付,乙方开具等额发票。若乙方发生违约,甲方可先行从质保金中扣除。

质保期内,乙方需履行以下义务:1.接到甲方故障通知后2小时内响应,72小时内到场维修(不可抗力除外);2.免费维修或更换非甲方人为损坏的设备及软件故障:3.每6个月提供一次系统巡检服务。

乙方提供的发票需为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软件6%,硬件13%,服务及其他6%,开票信息需与本合同附件开票信息确认单一致。乙方需在每期款项支付前3个工作日内将发票送达甲方,若发票存在以下情形,甲方有权拒绝接收并要求乙方重新开具:1.虚开、假开;2.税率、抬头、金额错误;3.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印章模糊。乙方需在甲方提出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具并送达,逾期未送达的,甲方有权暂缓支付对应款项,且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若因乙方发票瑕疵导致甲方无法抵扣进项税或产生税务处罚,乙方需承担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税费损失、罚款金额)。

第五条甲方提供的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工作外,甲方还负责:

5.1协调与履行本合同可能涉及的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并为乙方工作提供必备的条件。

5.2向乙方提供本合同项目所需的各种资料、数据、表格或系统要求。

5.3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基础资料及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

5.4甲方应当负责数据备份,乙方对因甲方自身原因导致的数据丢失或损坏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6.1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者披露因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而得知的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向其关联公司提供或披露与甲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的,需事先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关联公司名称、披露目的及——措施,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披露;且乙方需确保关联公司签署与本合同——条款同等效力的——协议,若关联公司泄露信息,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6.2 本——条款在合同履行期内及合同终止后二年之内持续有效。

第七条验收

7.1乙方完成本合同项目系统集成并对系统调试后,由甲方按照约定的验收方法和标准进行再测试和验证。

7.2乙方提交关于本项目验收申请后,甲方[ 10 ]个工作内指派人员与乙方共同进行验收测试,经测试符合附件[ 1 ]约定的验收标准的,由双方签署验收报告乙方发出验收申请[ 10 ]个工作内,若因甲方需协调第三方检测、核心技术人员临时出差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时验收,甲方需提前3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双方协商顺延验收时间(顺延期限不超过7日);除上述情形外,甲方未在 10 工作日内指派人员参与验收测试并且未及时出具书面说明的,视为验收通过。

7.3验收测试方法:[ 甲方指定方式验收]。

7.4验收的时间和地点:[ 甲方指定时间地点 ]。

7.5因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书面确认的需求变更、未按约定时间提供项目资料、未及时协调项目场地导致乙方无法施工)导致建设期延误的,乙方需在延误事件发生后7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确认后,建设期按照确认的延误期间作相应顺延。乙方主张费用补偿的,需同时提交书面费用索赔申请(附费用清单、合法凭证),甲方在收到申请后,对因甲方原因直接导致的必要且合理的支出(如重新开发费、人员误工费)予以确认并承担,对不合理费用有权拒绝并说明理由;甲方不承担乙方自身管理失误、市场价格波动等间接费用。

第八条技术维保

8.1本合同项目通过验收之日起进入本项目技术维保期,期限为[ 12 ]个月,若因乙方未及时维修或维修不当导致系统停用超过3日(不含3日),维保期按照系统实际停用天数相应顺延;若系统出现重大故障(如整体瘫痪、核心功能无法使用),维修时间超过7日,维保期额外延长30日,实际停用天数超30日的,按照系统实际停用天数1.5倍相应顺延。

8.2技术维保期内,乙方提供的技术支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支持、现场服务、设备维修支持、电子邮件支持、因特网支持和提供系统应急策略等内容。

8.3技术维保届满后,双方可以就技术维保另行签订合同。维保期届满前 30日,乙方需对系统进行全面检测,向甲方提交《系统维保期满评估报告》;双方应在维保期届满前15日内就续约事宜进行协商,若未达成新协议,维保期满后15日内:乙方仍需提供免费紧急支持(仅限重大故障,响应时限同4.2 约定),15日后乙方可提供有偿支持,费用标准需在乙方提交《系统维保期满评估报告》时一并书面告知甲方,收费不得高于市场合理价格。

第九条侵权处理

9.1如本合同以外的第三方指控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和/或其为甲方提供的服务成果侵犯该方的专利或著作权,甲方应当就指控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容许乙方在辩护及任何有关的和解谈判中具有控制权,配合乙方工作。乙方就上述指控自行和******法院和行政执法机关最终裁定的或经乙方同意的和解中包括的一切费用、损害赔偿金和合理的律师费用。甲方配合义务限于提供与侵权指控相关的合同文件、项目沟通记录等资料,且乙方需书面说明所需资料清单,甲方在收到清单后提供。乙方需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10个工作日内制定辩护方案并告知甲方,积极参与诉讼或和解谈判,若因乙方故意拖延、消极应对导致赔偿金额增加或甲方声誉受损,乙方需承担额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增加的赔偿款、甲方商誉修复费用)

9.2对因下列任何一项所引起的指控,无论本合同是否有其他约定,乙方均不承担责任:

(1)非由乙方提供的被并入服务成果之中的任何内容;

(2)乙方遵照甲方或代表甲方的第三方所提供的、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设计、规格或关于实施方法的指示而提供的任何内容,且乙方在实施前已就指示的合法性向甲方书面确认; 若甲方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行业标准,乙方未书面提醒的,乙方不得免责;

(3)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擅自修改服务成果;

(4)甲方将服务成果与非由乙方提供的合法产品数据、装置或商业方法一起结合、操作或使用,或为甲方以外的第三方的利益发行、操作或使用服务成果,且侵权系因甲方不当结合或使用导致;若因乙方服务成果自身存在侵权瑕疵引发侵权,乙方不得免责:

(5)甲方未按照乙方提供的、内容明确且无错误的相关技术文件使用服务成果。

第十条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

为履行本合同,甲方向乙方提供和/或委托乙方处理相关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约定执行:

10.1甲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合同约定处理个人信息和数据,不得超出约定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处理。甲方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和数据处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合同约定,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和数据的泄露、篡改、丢失。

10.2甲方保证,其向乙方提供和/或委托乙方处理个人信息已经向个人信息主体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并取得了其同意。甲方保证,其委托乙方处理的个人信息和数据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情况。

10.3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供的个人信息和数据来源合法合规性情况进行检查,乙方检查范围限于与本合同项目相关的个人信息和数据来源证明材料,检查频率每半年不超过1次,且需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检查时间及所需资料,不得查阅甲方无关商业数据。对于乙方检查发现甲方个人信息和数据来源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者就其向乙方提供的个人信息未依法向个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取得个人同意,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整改。乙方要求甲方整改的,需给出合理整改期限(不少于15个工作日,复杂问题可延长至 30个工作日),甲方在期限内积极整改但因客观原因未达标的,双方协商延长整改期:若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或逾期未整改,乙方方可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当全额赔偿

10.4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或其他数据安全事件的情况时,甲方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需在收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提供技术支持(包括协助排查事件原因、制定补救方案),配合甲方及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若因乙方未及时提供支持导致损失扩大,乙方需承担扩大的损失。

10.5甲方违反本合同及其附件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相关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甲方应当承担一切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如因此给个人信息主体、乙方或其他人造成任何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双方确定,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1.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甲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乙方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中止或终止履行合同、解除合同等措施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如该情形导致第三方向乙方提出法律或行政程序,甲方应当负责解决。如该情形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全额赔偿:

1)被行政机关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被乙方(含乙方上级单位)纳入违规失信合作商名单;

4)如存在网络和信息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包括但不限于因网络和信息安全问题承担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罚,被列入各级公安机关的涉通讯信息诈骗违法犯罪高危自然人或法人名单、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失信名单等;

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违法失信情形,以及可能导致合同履行风险或侵害乙方合法权益或声誉的违规失信情形。

甲方出现(1)-(5)项情形时,乙方应先书面通知甲方,给予甲方不少于 30日的补救期限(如移出失信名单、整改违规行为):若甲方在期限内完成补救,合同继续履行:若逾期未补救,乙方方可采取中止、终止或解除合同的措施。

11.3甲方承诺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进行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指故意实施的、导致系统瘫痪、数据泄露、影响网络正常运行的行为,不包括过失导致的轻微操作失误且及时整改未造成损失的)若乙方发现甲方有故意危害网络安全的事项,应书面通知甲方限期整改,甲方逾期未整改的,乙方有权停止技术维保、解除本合同,在已收款项中扣除乙方已履行服务对应的合理费用后,剩余部分退还甲方:若甲方过失导致轻微问题且及时整改,乙方可要求甲方承担整改费用,但不得解除合同或拒绝退还款项。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及免责

12.1如由于战争、骚乱、恐怖主义、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变动不可抗力发生,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受影响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需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在 15 日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如政府灾害公告、政策文件),无证明的,不得主张免责。在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如因此导致合同不能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本合同可由一方解除。对于网络安全、通信线路保障等可防范情形,乙方需提前采取措施(如配备备用电源、部署防火墙、定期病毒查杀),因乙方未采取防范措施导致的损失,乙方不得免责。

12.2 ******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不包括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求(需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强制性要求,非临时性建议或通知)暂停或终止提供相应服务,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收到政府管理部门强制性要求后,需在2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说明要求的内容、依据及预计暂停服务的时间,并配合甲方与政府部门沟通协调(如需);若乙方未及时通知导致甲方损失扩大,需承担扩大的损失。

第十三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3.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法院起诉。

13.3 诉讼进行过程中,若未涉诉部分的履行与涉诉部分存在直接关联,或继续履行可能导致一方重大损失,主张暂停履行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暂停履行,待诉讼结果确定后再行处理;除上述情形外,双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诉讼的其他部分。

第十四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4.1本合同纸质文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若使用电子印章的,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若使用电子印章的,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乙双方均可使用电子印章,双方加盖电子印章的本合同电子文档与纸质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纸质文本与电子文本、甲方电子文档与乙方电子文档内容不一致,以双方最后签字盖章确认的文本为准;无法确定最后确认文本的,以有利于合同目的实现且不损害一方合法权益的内容为准。

14.2本合同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合同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14.3甲乙双方未经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合同的签订及其内容。

14.4对合同内容做出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为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盖章后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5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应当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或者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其中:

14.5.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有关下述任一事项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信函形式作出否则该通知无效产生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效力

1)与本合同费用及支付事宜有关的通知;

2)与本合同违约事宜有关的通知;

3)与本合同终止、解除或变更事宜有关的通知

4)与本合同延续/续展有关的通知;

     14.5.2本合同约定的各种通知方式的送达标准如下:

1)如采用书面信函形式,应当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接受方签收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时间(以邮局或快递公司系统记录为准)为通知送达时间;

2)如采用传真方式,传真到达接受方指定传真系统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

3)如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件到达接受方指定电子邮箱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

如果因接受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方拒收书面信函、接受方传真机关闭或故障、接受方电子邮箱地址不存在或者电子邮箱已满或者设置拒收等)导致通知发送失败,视为通知已经送达(发送方侧载明的书面信函寄出时间或者传真发送时间或者电子邮件发送时间视为通知送达时间)。

14.5.3本合同双方通知地址及方式如下:

甲方:[ 昌都市融媒体中心 ]

      址:[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达因卡广电路1号 ]

    联系人:[ 拉珍 ]     

      话:[******]    

      真:[    ]     

  编:[    ]

电子邮箱:[    ]

乙方:[******有限公司]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118号冠华大厦]    

    联系人:[闫鑫]     

      话:[******]     

      真:[******]     

   编:[100035]

电子邮箱:[******]  

上述任何信息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4.6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14.7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条款不受影响。       

14.8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劳动关系。

14.9双方同意,下述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合同文件一起阅读和解释:

1)本合同正文;

2)合同附件;

3)中标/中选/成交通知书;

4)投标文件/参选文件/应答文件;

5)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性文件。

上述各文件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在上述文件之间出现含糊或冲突之处,就同一事项的解释,应以本条上述排列次序在先的文件所表述的意思为准;当同一顺序的多份文件之间发生内容冲突时,应以文件形成时间较后的为准。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为准。

14.10本合同附件为:

附件一:货物及价格清单

 

 

(此页无正文)

 

 

甲方:[ 昌都市融媒体中心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2025 ][ 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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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2025-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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